福建省发挥村规民约基层治理作用若干规定

来源: 闽南网

第一条 制定村规民约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坚持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立足本村实际,突出本村特点,促进乡村振兴发展,做到通俗易懂、简便易行。

第二条 村规民约应当规范村民行为,维护公共秩序,保障村民权益,调解群众纠纷,坚持男女平等,弘扬尊老爱幼、尊师重教、扶弱济困、勤俭节约、邻里和睦等公序良俗,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生产生活方式。

第三条 村规民约应当有利于推进移风易俗、提升村民文明素质,针对封建迷信和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制定抵制和约束规定。


(资料图片)

第四条 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得非法剥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第五条 制定村规民约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征求村民意见,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组织村民协商,根据协商意见拟定草案,同时听取本村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联执委、法律顾问、乡贤等的意见建议。村规民约应当经村民会议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规民约应当根据国家政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村民需求变化等适时进行修订,修订程序参照制定程序执行。

第六条 村规民约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村规民约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村民委员会应当适时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讨论修改。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以张榜、印发、微信、短信等方式公布村规民约,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奖惩机制,促进村规民约的遵守和落实。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对村规民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鼓励村群众组织、人民调解员、妇联执委、村民代表等参与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将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作为评估基层治理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村规民约制定或者修订工作的督促指导。

民政部门应当广泛征集优秀村规民约、遴选典型案例,组织有关部门对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村规民约纳入乡村治理内容。

前款主管部门的职责因机构改革调整变动的,由划入职责的部门承担。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东南网

相关新闻